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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使用權和售賣實為偷換概念



據小區業主介紹,開發商售賣的車位並無產權,但要長租給業主使用。“業主隻能一次性付款,且不能按揭。”業主質疑,開發商之所以將車位賣出“天價”,是由於樓盤是限價房,因為限價削掉一部分房價利潤,所以開發商變相加價到車位上,彌補限價房政策帶來的利潤損失。

“標準車位標價28萬元/個,子母車位46萬元/個。”業主說,小區南側同屬聯泰系列的聯泰橋郡開盤時車位售價僅8萬元/個,雖然近幾年有所上浮,但也不過13萬元/個左右。

熟悉房產市場的業主表示,政府對房價進行限價,房價表面上是“穩定”瞭,但購房者的成本卻沒有減少。甚至有些樓盤,采取捆綁車位的方式售樓,且必須是先一次性付清車位款再簽購房合同,同時車位款不計入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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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天價’車位台灣電動床工廠,開發商陽奉陰違,變相哄抬房價!”

1.購房時,銷售人員曾宣稱車位建好後售價和周邊樓盤相當,普通地下車位每個售價在11萬-12萬元。如今開發商售賣“天價”車位,究其原因是政府出臺限價房措施後,開發商哄抬車位價格變相牟利。

針對業主的質疑,7月10日,聯泰天悅售樓部營銷負責人介紹,當時政府對該樓盤限價1.47萬元/平方米,而樓盤的正常成交價應該在1.85萬元元/平方米,每平方米相差4000元左右。“我們僅今年就賣瞭10萬平方米,限價前後相差4億元,靠車位提價根本補不回限價帶來的影響。”

對於“天價”車位的成因,一名業內人士分析說,現在是調控時期,房子備案價不是想漲就能漲,所以開發商就隻能打車位主意瞭,反正開發商和購房者“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政府監管缺失”。



業內人士表示,《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瞭,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超過該期限將不受法律保護。業主質疑,這樣的《車位使用協議書》是否受法律保護?

限價房被指借車位變相牟利

開發商高價賣車位引業主抗議

江南都市報7月11日報道,隨著經濟的發展,有車一族越來越多,車位開始變得越來越緊俏,然而你買得起車,卻可能買不起車位。

開發商無權處置業主共有的車位

原標題:南昌一小區現46萬“天價車位”,業主拉橫幅抗議江南都市報7月11日報道,隨著經濟的發展,有車



10日,聯泰天悅售賣車位的第一天,業主們打出這樣的橫幅。

開發商說



2.目前外省多地對新建樓盤已逐步取消車位買賣行為,而聯泰天悅仍逆勢售賣車位,隻售不租,廣大業主質疑開發商這一行為的合法性。




原標題:南昌一小區現46萬“天價車位”,業主拉橫幅抗議

1.聯泰天悅這一樓盤的品質要比聯泰其他樓盤高出一截,車位的設計、夜間照明等配套要好。聯泰天悅地下車位的價格並不是參考周邊樓盤的車位價,而是參考瞭紅谷灘一些高檔樓盤的車位價格確定的。

2.車位並非售賣,而是出讓固定使用權,使用權和房屋產權一樣,同為70年,這在許多城市都是一個普遍現象。大部分樓盤的地下車位都是不租的,開發商投資建地下車位的成本原本就高,為瞭收回成本,賣得貴也很正常。

記者從聯泰天悅開發商“江西聯泰實業有限公司”出具的開發項目規劃條件情況表看到,樓盤總棟數22棟,總居住戶數2205戶,地上不設車位,地下車位2357個。“按照現有的車位,如果以開發商每個車位加價15萬元算,開發商可增加約3.5億元的利潤。”業主質疑,開發商售賣“天價”車位,其直接動機不言而喻。

地下空間確認權屬後才可銷售

7月10日,南昌市紅谷灘聯泰天悅樓盤首日向業主售賣地下車位,標準車位每個售價28萬元,子母車位則高達46萬元。這個價格都差不多是購房首付瞭,那麼問題來瞭,這個停車位為何這麼貴?開發商此舉合法嗎?記者進行瞭走訪瞭解。

李先生2015年在聯泰天悅一期購買瞭一套房子。李先生說,他已經入住快半年瞭,由於地下車位沒有建好,平時他隻能將車子停在小區外。“7月9日晚上,我們收到開發商通知,7月10日對車位開始出售車位。”李先生說,業主們被聯泰天悅的“天價”地下車位價目表潑瞭一盆冷水。

2014年南昌就出臺瞭《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地下空間建築物應當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後方可銷售、出租。“聯泰天悅地下車位沒有產權,開發商這樣賣車位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針對業主的這一質疑,樓盤相關人員沒能給予回應。



南昌一小區現46萬“天價車位”,業主拉橫幅抗議

7月10日,記者從聯泰天悅出具的《車位使用協議書》上看到,開發商向小區業主協議出讓地下車位固定使用權,業主須一次性付清車位使用費。關於車位權證辦理,該協議書註明,南昌市尚未出臺辦理地下及半地下車位產權證、土地證和車位使用權證的政策,不能辦理該車位產權證、土地證或車位使用權證。協議還註明,車位使用年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76年。

“這就是開發商偷換概念,一次性付清使用費等同於購買車位,隻是沒有產權罷瞭。”小區熟悉法律條款的業主認為,該協議上有相關的違約責任劃分,從法律意義上講就等同於合同。所以該協議從本質上看就是一個年限為70年的租賃合同。

“我們不知道他們真是小區的業主,還是開發商請來的托。”記者在現場看到,有購買意向的少數業主被工作人員從後門請進瞭售樓部,而在外面抗議的業主則被保安擋在門外,他們隻能頂著烈日抗議。



“反對開發商漫天要價,祈求政府幹涉合理定價!”

相關房產律師認為,小區車位大體上有三種,有產權車位、人防車位、無產權車位。“第三種最復雜,要看開發商的建安成本,比如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是否已經把地下車位建築面積計算在內;把建造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小區在規劃時是否明確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律師表示,由原建設部發佈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而公用建築面積組成就包括地下室等。

“若開發單位將屬於業主共有的地下車位私自出售或出租,開發商屬於無權處分人,業主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這些共有車位的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也可以將租賃所得收益歸業主所有。”律師補充說。

此外,根據我國新出臺的《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律師表示,“滿足”的意義在於,有購買能力的業主可以購買,沒有能力購買的則可以租用。“隻賣不租,違背瞭小區地下車庫作為小區配套設施的規劃初衷”。

至於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決定。開發商應當依據誠信原則,以市場價為依據。

(原題為《46萬!南昌一小區現“天價車位” 業主怒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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